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枣庄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档案信息等活动。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3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4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等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5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6条
地下管线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和技术规范。
第7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查询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档案,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地下管线资料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形成测绘资料。
第8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工程施工图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第9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10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11条
建设单位应当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于当年年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建设维护需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12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设计并实施地下管线工程;新建桥梁、隧道需敷设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应当与桥梁、隧道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特殊情况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相应管位。
第13条
地下管线工程需要占压、挖掘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道路占压、挖掘审批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各区范围内报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滕州市范围内报滕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4条
建设单位应当持施工图设计文件,到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15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保护措施。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涉及公路、铁路、交通安全、河道、航道、绿地、文物和军事等设施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单位的意见或者办理审批手续。
第16条
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送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确认。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认为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现场详查确认地下管线现状或者组织相关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会商。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第17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时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施工中发现施工图设计文件与既有地下管线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并承担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对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的损坏,有关损失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档案资料,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第18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19条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第20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轨迹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地下管线工程测量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