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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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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办法
咸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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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规范设施设置行为,优化城市公共空间资源布局,提升城市景观风貌与品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设置、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于城市公共空间内用于发布广告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户外招牌设施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临街设置的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垂直灯箱等设施。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工作,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体系,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5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财政、税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鼓励广告行业协会向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制作从业人员普及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第7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招牌设施的规划、标准、色调、质量等,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结合所在街道的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第8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采用安全、环保、节能材料,鼓励使用可循环材料和开展高耗能材料节能提升改造。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规范使用计量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9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10条
设置电子显示牌(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亮度控制相关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光污染。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设置的;(二)利用或者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支架的;(三)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施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距离过近,户外广告设施的形式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相近,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区域;(五)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六)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八)利用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危房、违章建筑的;(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侵占、损毁绿地,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路面或者阻碍机动车、行人通行的;(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户外招牌设施不应破坏建筑立面特征,同一栋建筑立面上的相邻招牌的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招牌设施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底层有独立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招牌设施。较大规模的商业连锁店、邮政、通信、金融等机构的招牌广告,可依照其统一风格设置。
第13条
鼓励招牌设施内容设计在符合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进行创新,增强其视觉吸引,凸显门店特色。
第14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须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设置。
第15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材料;(三)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四)设施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16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设置条件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17条
批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地点、规格、种类和期限等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涂改或伪造。
第18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期限,设计图和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要求变更的,应当向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19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应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要求做好测试数据和验收意见记录并签字确认。
第20条
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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