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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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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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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和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包括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含玻璃幕墙工程)和住宅装饰装修。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人,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
第3条
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采用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进行装饰装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住宅提供装饰装修的成品房和选单式装饰装修的精品房交付使用,提倡逐步减少毛坯房供应。
第4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装饰装修活动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装饰装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税务、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指导。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第6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并及时调查处理收到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应当反馈调查处理情况。鼓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7条
在本市从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后,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8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确定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9条
用于装饰装修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设计要求和国家产品质量、有害物质限量以及燃烧性能控制等标准,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使用范围等标识。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第10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与装饰装修施工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
第11条
危险房屋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第12条
在装饰装修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拆改承重墙、柱、板和基础结构,拆除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二)将其他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方;(三)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或者无障碍设施;(四)擅自拆卸、改装燃气管道或者设施;(五)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六)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七)擅自拆除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建筑构配件,或者未依法经消防技术审查擅自改变建筑物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分区、消防安全疏散条件;(八)侵占公共空间或者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13条
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14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处理好排水、供水、供电、供气、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油烟排放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或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15条
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易爆材料、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污水、噪音、振动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16条
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饰装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17条
装饰装修工程投入使用时,其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
第18条
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装饰装修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各方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第三章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19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20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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