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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9-05-13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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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5-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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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出入境
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9〕36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在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的请示》(署检〔1999〕28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