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文件2004-06-12 · 共 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4-06-12
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解释权限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规定以外事项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解释,由税委会负责;对海关工作中出现的执法问题,由海关总署作出具体工作解释。   三、税委会依照本复函
第2条
对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时,税委会有关成员间应当加强协商;对海关总署依照本复函
第3条
作出的具体工作解释,其他税委会成员有不同意见的,海关总署应当同其他税委会有关成员进行协商,必要时,提请税委会或者国务院作出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