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国务院文件2004-02-2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4-02-27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 国办函〔2004〕23号 国家税务总局:   你局《关于明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人的请示》(国税发〔2004〕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一律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