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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2-03-12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2-03-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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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资金融机构 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批文有效期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包括“驻在期限”的内容。二、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和金融管理工作的特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可以适当放宽,但一次批准的驻在期限以不超过六年为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