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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2-07-03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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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7-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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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 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国办函〔1992〕6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