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2-10-2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2-10-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出口茶叶
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2〕96号
经贸部、农业部:
经贸部《关于建议出口茶叶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茶叶是我国的传统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经多次高温加工制成,已达到了消毒灭菌的要求,且目前多数茶叶进口国并未要求提供植物检疫证书,因此茶叶可不列为法定植物检疫产品。如进口方提出检疫要求,可按合同规定,由出口经营单位申报检疫。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