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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国务院文件2005-02-07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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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07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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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丽水海关的批复 国函〔200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丽水海关的请示》(浙政〔2004〕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丽水海关(正处级),隶属杭州海关。   二、核定丽水海关人员编制20名,在海关系统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丽水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五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