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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9-08-30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9-08-3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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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 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9〕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深圳盐田港保税区海关的请示》(粤府函〔1998〕36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深圳盐田港保税区属于海关监管区域,为减少机构设置,该保税区暂不设立海关,其海关业务由深圳大鹏海关承担。 二、为深圳大鹏海关核增人员编制50名,由海关总署在机动编制数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海关院校毕业生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深圳大鹏海关增加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四、其他有关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