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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92-05-22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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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05-22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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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炼油厂 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 国函〔1992〕5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 《 关于准许湄洲湾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停靠外籍油轮装卸作业的请示 》 ( 闽政 〔1992〕综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只限运输进出福建炼油厂的石油化工原料和产品。船舶进出航线走向,由你省与海军福建基地商定。   二、检查检验工作暂由泉州口岸有关单位承担。   三、检查检验人员现场办公、生活和交通条件由福建炼油厂负责解决。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