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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南昌海关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87-10-0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7-10-04
国务院关于设立南昌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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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设立南昌海关的批复 国函〔1987〕1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关于再次请求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海关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南昌海关。 二、南昌海关人员编制五十人。人员来源,在现有党政机关人员中调剂,不在社会上招收。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及开办费,由你省负责解决;交通工具、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省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 务 院                          一九八七年十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