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井冈山和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国务院文件2008-02-12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08-02-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井冈山和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井冈山和 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 自 然 保 护 区 的 通 知 国办函〔2008〕18号 江西、河南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林业局:   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江西井冈山和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环发〔2008〕1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同意调整江西井冈山和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功能区,并将河南豫北黄河故道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更名为河南新乡黄河湿地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后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环保总局予以公布。   二、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高标准建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及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按规定建设设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严格把关,采取各种预防和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的不良影响,并责成项目开发单位落实环境恢复治理和补偿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