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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89-04-10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9-04-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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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增加硅铁出口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89〕3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增加1989年硅铁出口计划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硅铁为国内紧缺物资,为了确保国内需要,国家规定要严格限制出口。今年国家已安排你区出口硅铁3500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出口1500吨),考虑到你区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给你区增加计划外出口硅铁3000吨(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三来一补”项目的出口),由你区统筹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