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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92-09-0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2-09-04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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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 开放黄山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2〕11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批准开放黄山机场口岸的请示》(皖政〔1991〕34号)等有关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黄山航空口岸,限使用我国籍飞机飞黄山至香港航线。飞行航线的具体问题,由民航局报空军审定。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人员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黄山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