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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92-10-04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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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10-04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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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广东
河源口岸并设立检查检验机构的批复
国函〔1992〕13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河源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请示》(粤府〔1992〕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河源口岸。
二、检查检验等机构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的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三、河源口岸正式开放前,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正式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十月四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