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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孙吴口岸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93-06-06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3-06-06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黑龙江孙吴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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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 黑龙江孙吴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7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孙吴口岸的请示》(黑政发〔1993〕8号)和《关于请求批准开放呼玛、孙吴口岸需增加编制的补充请示》(黑政发〔1993〕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开放孙吴口岸,开展对外客货运输业务。   二、联检等机构人员开办费和海关、边检、卫检、动植检、商检机构的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由地方负责解决;港监、船检机构的办公、生活用房,由交通部门解决。查验单位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三、孙吴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负责组织验收。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六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