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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91-02-0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1-02-07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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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的批复 国函〔199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转报安庆市关于要求合用安庆军用机场恢复安庆民航站的请示》(政秘〔90〕4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安庆机场实行军民合用。机场的使用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5〕143号)执行。 二、建设民航站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三、关于开辟班机航线问题,请按规定另行报批。 四、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一年二月七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