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93-04-23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3-04-23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开放喀什航空口岸的批复 国函〔1993〕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喀什与安集延、奥什通航的请示》(新政发〔199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喀什航空口岸对外开放。 二、有关航线、航路和高度层问题,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与空军协商,并报国务院、中央军委审定。 三、边检及有关增加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投资及开办费,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所需业务用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四、喀什航空口岸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