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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1-05-26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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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5-26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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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
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举办社会福利工厂,使盲聋哑残人员各安其所,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促进安定团结。社会福利工厂为数不多,而具有特殊性,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作与支持。各地在经济调整期间,望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社会福利生产中的问题,使之经过调整与整顿,获得巩固、提高和发展。
民政部关于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生产的请示报告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四日
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工厂,是集中安置城镇中部分盲人、聋哑人和肢体残缺者的场所。它不仅使盲聋哑残人员得到就业,人尽其才,减轻负担,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目前,全国各城镇共有这类工厂一千零二十二个,职工十三万五千余人,其中盲聋哑残人员有四万八千多名;全年总产值七亿元左右,上交税金和利润约一亿多元,为社会主义建设做了一定的贡献。
社会福利工厂的产品,除一部分为重工企业配套和基本建设服务外,绝大部分是轻工和有关人民生活的日用品,有些工厂的产品质量较好,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但是,目前在生产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一、许多社会福利工厂的产供销没有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生产任务不足,材料供应不够,有些产品的生产被别的单位争走。北京市的社会福利工厂去年被争走十八种产品,减少产值约二百万元,利润五十万元。二、一些部门对社会福利工厂不一视同仁,在安排生产任务和原材料供应上,有的不给、少给、给次的;有的把社会福利工厂多年生产的合格产品转给别的工厂;还有的地方任意挪用、平调社会福利生产的积累。三、一些生产配件的社会福利工厂,在有些工业合理调整下马后,配件生产任务不可避免大幅度下降而出现亏损,有的已依靠借贷发放工资。这些问题使不少社会福利工厂处于停产、半停产的困难状态。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社会福利生产必须贯彻中央进一步调整的方针,经过调整和整顿,使生产获得巩固、提高和发展。
社会福利工厂不同于一般企业,它是社会救济福利性质的生产单位,生产人员很多有生理缺陷,掌握技术有一定困难,转产周期长,设备工艺落后,竞争能力差,因此在进行调整过程中,需要考虑其性质和任务,给予必要的保护和扶持。为此,我们建议:
一、各地应把社会福利生产纳入经济调整规划。凡适合盲聋哑残人员参加的生产,不是必须关停的,就不要关停。社会福利工厂中质量合格、市场需要的产品,有关部门
不得随意转走。对确需停产、转产的,应选择一些社会需要而又适合盲聋哑残人员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给社会福利工厂,有关企业应为它们作必要的让路。
二、社会福利工厂的产供销必须纳入地方计划。各地计委、经委、物资、商业、供销和各归口部门对这些单位的生产计划、供销计划、设备配套、企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等,应和本系统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以必要的照顾。各地领导对社会福利工厂的积累应严格督促按规定使用,不许平调和挪用搞其它事业。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福利工厂的领导,帮助他们通过调整、整顿,改善经营管理,努力改革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和消耗,尽可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在经济调整中,对非停产不可的社会福利生产厂职工的工资照发,不能使其失业,并开办学习班,进行技术深造。
以上如无不当,请批转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