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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2-04-3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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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04-30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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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
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四月三十日
国发〔1982〕71 号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
贯彻执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省、自治区税务局机构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清查偷漏欠税情况和加强税收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税务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税务部门领导为主。为了执行这个规定,在最近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这是加强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措施。在讨论中大家反映,目前省和自治区税务局的工作任务很重,它不仅要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组织一个地区的工商税收和利润监交工作,而且还要根据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审批一部分减税免税事项,处理税收方面有争议的问题。但现在省、自治区税务局是财政厅内的一个处级单位,比省辖市税务局的地位(市税务局同市财政局是平行的)还低,同它所担负的任务不相适应,不便于开展工作。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省、自治区税务局的机构比现在升半格,高于处级单位,仍归省、自治区财政厅领导。税务局内可以设处的建制,局有权单独发布或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有关税收的文件。局长由副厅长级干部担任,可以参加同级政府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以利于加强税收工作。当否,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