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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91-10-23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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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10-2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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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
做好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
工作报告会的通知
国办发〔199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的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贯彻执行。
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是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是事关严重缺水区、贫困地区农民增强体质,发展生产,推动脱贫致富进程的一件实事,也是农村实现小康战略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七五”期间,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人口的增长和乡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的任务将日益繁重。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制定统一的规划,有关部门要继续在财力、物力、技术指导方面给予支持,加快建设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
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自一九八四年国务院批转原水利电力部《关于加速解决农村人畜饮水问题的报告》和
《关于农村人畜饮水工作的暂行规定》以来,农村人畜饮水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同时,为了适应乡镇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开展了乡镇供水工作,使农村饮水、乡镇供水工作走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九八六年,全国农村需要解决饮水困难的共有一亿五千九百万人,九千一百万牲畜。五年来,各级水利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与计划、财政、卫生、地质、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深入缺水乡(镇)、村,和当地干部、群众一起查水源、定规划、修工程、抓管理,使我国农村人畜饮水、乡镇供水工作步子迈得较大,标准质量高,综合效益好。截至一九九○年底,全国共修建各类供水工程二百二十万处,投资三十六亿元,其中群众集资十四亿元,累计解决了一亿三千二百万人,七千九百万牲畜的饮水困难,分别占需要解决数的82.7%和86.2%,实现了国务院提出的“一九九○年底基本解决”的要求。解决吃水困难和改善饮水条件,不仅使农民从繁重的挑水劳动和氟中毒疾病折磨中解放出来,而且使缺水区、地方病高发区农民增强了体质,发展了生产,推动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进程。当地广大干部、群众无不欢欣鼓舞,感激党和政府为人民办了一件大好事。
“七五”期间,特别是一九八八年国务院明确水利部“归口管理乡镇供水”以来,全国不少地方的水利部门,充分挖掘现有水利工程的潜力,因地制宜地开展了乡镇供水试点建设。据二十个省(区、市)的不完全统计,全国由水利部门建设、管理的乡镇供水工程约有七千多处,解决了一千五百多万人口和大量乡镇企业的用水。乡镇政府和人民群众迫切要求水利部门在更大范围内,将这一事业发展起来。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由于人口自然增长和干旱引起的水源变化以及水质污染等原因,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的情况又有回升。据统计,现在全国还有八千二百万人,四千九百万牲畜的饮水困难未解决。这些地区的自然、经济条件都较差,因而工程难度大,任务更艰巨。二是发展不平衡。全国有半数以上的省(区、市)已完成“七五”计划任务,有不少县、市已全部解决,但也有少数省(区、市)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有所放松,在财力、物力方面支持不够。三是资金、物资缺口很大。如解决现有的八千二百万人的饮水问题,按每人补助八十至一百元计,约需资金投入六十五至八十二亿元,同时修建饮水工程的钢材、水泥、塑料等物资供应渠道也不畅通。四是管理工作较为薄弱。有些饮
水工程建成后,未按成本收费,难以自我维持。
最近,我部邀请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做好农村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进行了研究,并重点对《全国农村人畜饮水乡镇供水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做了修订。要求到二〇〇〇年底,全国累计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数达到需要解决数的95%以上;兴建符合标准的乡镇供水工程四千五百处。其中“八五”期间解决饮水困难人数要达到85%;兴建乡镇供水工程一千五百处。请各省(区、市)做好工作,保证这一任务的完成。为此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农村人畜饮水、乡镇供水是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脱贫致富、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确保任务的完成。
乡镇供水事业是近几年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展起来的,是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不断总结经验,积极稳步发展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促进其健康发展。
由于上述工作任务较重,涉及的部门较多,任务重的地区,要在水利部门充实相应的办事力量,以便统筹安排,组织实施。
二、认真落实规划,加强行业管理。各地都要根据全国的规划要求,拟定本地的农村饮水、乡镇供水规划和计划,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农村饮水、供水工程要继续贯彻谁建、谁有、谁管的原则,工程建设要认真实行受益负担政策和农田水利劳动积累用工制度。为了保证建设质量,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做好前期工作,精心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并注重推广和应用适合当地的先进技术、材料和设备,保证做到建一处,成一处,发挥一处效益。
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水源,防止污染。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建设,引起水量、水质变化,造成群众吃水困难的,应按照“谁破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予以解决。
三、多方集资,增加投入。饮水、供水工程建设应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筹集资金。在安排小农水补助费、地方财力、农业发展基金、不发达地区资金、扶贫资金、粮食以工代赈等多项支农资金时,
应重点予以扶持。各地每年要在水利基建费中,增列专项支持。要积极争取利用外资,扩大资金投入,以加快农村饮水、乡镇供水工程建设步伐。对于农村饮水、乡镇供水工程所需要的钢材、水泥、塑料等物资,由各地区列入计划,保证供应。
四、加强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建成后,要依据统分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的原则,实行不同形式的经济承包制进行管理。乡镇供水工程管理技术要求较高,按照行业归口管理,建成后应交付乡镇水利站统一管理;规模较大跨村的农村饮水工程,可由乡镇水利站管理,也可在县水利局指导下,建立专管机构进行管理。所有饮水、供水工程都要实行以水养水,有偿服务,按供水成本计量收费,提存工程折旧、大修费用和运行管理费,形成良性循环管理机制。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水利部
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