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报告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91-05-04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1-05-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报告的通知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加强
群众渔港建设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1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农业部《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的报告》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一年五月四日
关于加强群众渔港建设的报告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水产事业有很大的发展。一九九○年水产品产量达到一千二百一十八万吨,比一九七九年增加近八百万吨,其中海洋捕捞量为五百五十一万吨,增加二百七十四万吨,增长98.7%,高于世界同期增长水平。海洋捕捞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从事捕捞的渔民由一九七九年的八十四万人增加到一九九○年的一百三十万人;海洋机动渔船由四万三千艘、二百九十三万马力增加到二十四万四千艘、九百二十五万马力。在海洋捕捞能力和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渔港建设却没有相应跟上。由于投资体制改变等原因,渔港建设受到一定影响和削弱。尤其是群众渔港建设,严重滞后于捕捞业生产的发展。码头泊位少,按最低标准,平均每条渔船应占有一米长的码头,现在仅为零点二五米;避风条件差,现有渔港中具备避风条件的仅一百五十六处,只占全部渔港的三分之一;缺乏通讯、导航设施,在沿海四百八十九处渔港中,有通讯设施的仅一百二十一处,有导航设施的仅一百七十六处;渔港淤积严重,渔船进出港困难,有些渔港一遇退潮即成为旱港。
为了切实加强群众渔港建设,尽快改变群众渔港建设严重不适应捕捞业生产发展的
状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群众渔港建设。渔港既是渔民从事捕捞业生产的生产设施,又是为渔民的生命财产提供保障的安全设施。各地要根据捕捞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应增加渔港建设资金。要明确港权,加强对渔港的管理,努力使渔港及其设施稳定地处于良好状态。
二、今后十年,群众渔港建设以改造、扩建现有渔港为主。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同级农业(水产)主管部门提出渔港建设规划,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渔港区陆上经营性设施建设,应与水工建设统一规划。
三、群众渔港按其服务范围和吞吐能力划分为三级:几省(区、市)渔船共用或常有外籍渔船停靠,年卸港量在二万吨以上的为一级渔港;主要供本省(区、市)渔船使用,年卸港量在一万吨以上、二万吨以下的为二级渔港;一般属本县(市)渔船停泊,年卸港量在一万吨以下的为三级渔港。群众渔港建设资金仍采取民办公助方式,以渔民自筹为主。各地要注重组织和引导渔民集资建港。二级和三级渔港建设由地方政府给予资助,中央主要对一级渔港建设给予适当扶持,所需投资列入我部基建计划。
四、重申渔业附加税“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政策不变。以渔业附加税为来源设立的渔港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渔港的维护、疏浚等。此项基金用于渔港建设及维护,从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三年免征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农业部
一九九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