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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做好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9-08-16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9-08-16
国务院关于做好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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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做好提高铁路水运 航空客运票价工作的通知 (1989年8月16日) 国发〔1989〕53号 为了扭转当前铁路、水运、民航客运票价长期偏低、经营亏损的局面,增加交通运输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缓解买票难、坐车难的矛盾,国务院决定提高铁路、水运、航空客运票价,其中:铁路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112%,水运客票平均提价幅度为96%,民航国内旅客票价平均提价幅度为77%,地方铁路和水运客票以及地方民航客票也适当提价。为做好这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客运票价,是我国当前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组织铁道、交通、民航、物价和宣传等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切实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客票提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提高客运票价的宣传提纲》,结合当地情况,按照统一规定的日期,向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街道的干部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解释。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要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提高客运票价对发展交通运输事业的必要性,以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严禁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乘提高客运票价之机,“搭车”涨价或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违者要以干扰深化改革、破坏中央工作部署,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铁道、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提高客运票价,立即采取措施,组织力量,下大功夫整顿铁路治安、客运秩序和各种收费,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不正之风。从新票价执行之日起,各地自行规定征收的价外加价、集资等各种不合理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五、为了确保客运票价调价工作顺利出台,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市场商品供应 和某些重要商品的货源准备,制定应急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抢购现象。对乘机扰乱市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依法惩处。 六、在执行本通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提高客运票价的工作请注意保密,具体实施方案和出台日期,由国家物价局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