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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变棉花加价办法和取消北方棉区价外补贴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3-11-0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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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1-01
国务院关于改变棉花加价办法和取消北方棉区价外补贴的通知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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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改变棉花加价办法和 取消北方棉区价外补贴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一日 国发〔1983〕172号 从一九七九年起,国家对棉花实行定基数、超购加价和北方棉区给予5%价外补贴的政策,对调动棉农积极性,合理调整布局,促进棉花生产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几年来,全国棉花总产量、收购量连创历史新纪录。但是,棉花加价基数法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新老棉区定购基数不合理,交售同样数量的棉花所得加价款相差很多,影响高产老棉区的积极性;农业实行责任制后,定购基数难以落实;加价款不能及时兑现,有的被扣留挪用,没有全部到棉农手里;有的串队串户交售,套取加价款;手续也繁琐,工作量大。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调查,经过反复研究比较,一致认为将基数法改为比例法更为适宜。至于北方棉区实行价外补贴,原属临时性辅助措施。近几年北方棉区大幅度增产,棉花收购加价比例大,如再实行价外补贴,不仅不合理,也会给棉 花调拨增加困难。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四年新棉上市起,取消北方棉区(包括江苏、湖北、安徽三省享受北方价区的县、公社,下同)5%价外补贴,同时在全国棉区将棉花加价由基数法改为比例法,南方按“正四六”(40%加价、60%牌价)、北方按“倒二八”(80%加价、20%牌价)比例收购。请各地于今冬布置下去,并向棉农宣布。 取消北方棉区5%价外补贴,棉花加价实行比例法,较好地体现了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国家财政支出可以得到控制,既适当照顾了高产的老棉区,又保护了新棉区;同时手续简便,可以边收购边结算,棉农能及时拿到加价款。这样做,既有利于棉花生产的发展,还能稳定南北粮棉生产的合理布局。请你们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棉农正确认识改变棉花加价办法和取消北方棉区价外补贴的必要性,通过增加生产来增加收入。各产棉区要按照国家计划,继续抓好棉花生产,为“四化”建设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