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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5-06-26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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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06-26
国务院关于对若干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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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对若干
商品开征进口调节税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国发〔1985〕80号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耗用大量外汇,盲目进口某些国内外差价大的商品和成套散件,对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对上述问题,除用行政手段干预外,必须进一步运用经济手段加以调节。因此,决定对若干商品在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同时开征进口调节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税品种为: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越野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八吨以下载重车、摩托车、录相机、复印机、彩色投影电视机、电视显像管、电子计算器、微型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涤纶加工丝、化纤织物。调节税的税目税率见附表。
二、进口调节税由海关在征收(或者补征)进口关税时一并征收。
三、进口调节税的完税价格为货物的到岸价格。
四、国务院或海关总署、财政部制定的减免税办法中规定予以减免关税的商品,其调节税也相应地予以减免。
五、对应征进口调节税的商品,如需减免,由国家经委审定。海关凭国家经委的证明文件予以减免。
六、征收调节税的其他有关事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办理。
七、征收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开征日期,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八、各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
进口调节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调
最低 普通 节税税率
, 51.01 一、(一)涤纶加工丝 70% 90% 40%
51.04 二、其他合成纤维纺织物 100% 130% 40%
四、其他人造纤维纺织物 100% 130% 40%
56.07 化学纤维(短纤或废丝)的纺织物 100% 130% 40%
84.52 一、电子计算器 60% 80% 80%
84.53 二、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二)32位字长以下的数字式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50% 70% 40%
三、外围设备:
(一)32位字长以下的数字式
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外围设备 30% 40% 30%
税则号列
货 品 名 称
进口关税税率
进 口 调
节税税率
最 低
普 通
85.15
四、电视接收机及其联合机:
彩色投影电视机
80%
100%
70%
85.21
一、电子管:
(二)电视显像管
30%
40%
50%
87.02
一、小轿车、吉普车、工具车和其他机动小客车
120%
150%
80%
六、载重量在八吨(不含八吨)以下的货车
50%
70%
50%
87.09
摩托车、机器脚踏两用车及装有辅助马达的脚踏车;不论有无边车;各种边车
120%
150%
20%
90.10
二、复印机
50%
70%
80%
92.11
三、电视图像及声音的录制重放设备
80%
100%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