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8-02-10 · 共 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8-02-10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机电出口办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共 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规定报批。 三、按
第2条
规定核准的企业,需派人员多次赴港澳地区的,可确定一至二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
第3条
规定进行政审和任务审批外,也相应简化审批手续,即第一次赴港澳由企业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核准,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审批后的一年内为同类任务再次赴港澳的,可不再报国务院港澳办审批,而参照
第4条
规定办理。 四、上述人员在国外工作期间,如第三国有关单位邀请前往该国洽谈贸易或做售后服务,须事先报请国内企业负责人批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通知我有关驻外使、领馆协助申办签证,并抄报外交部。 五、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的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派遣专业人员出国(或赴港澳)从事机电产品推销及售后服务活动的,其出国政审批件和任务批件由该企业的主管部委按照本办法办理。出国人员护照可向企业所在的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发照机关申请。 六、负责办理出国人员政治审查和出国任务审批的部门和各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发〔1985〕10号和中办发〔1986〕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出国推销服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出国人数,定期检查考核完成任务的情况。各地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以保证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七、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具有外贸自营权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经常总结简化推销服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方面的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省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汇报。省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相应负责机构)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试行。 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