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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国务院文件2003-08-2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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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28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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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关于警用直升机属性及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函 国办函〔2003〕59号 公安部: 你部《关于明确警用直升机的属性和确立警用直升机管理体制的请示》(公部请〔2003〕15号)收悉。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警用直升机为国家航空器。 二、警用直升机的飞行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相关法规,其飞行保障归口纳入军航保障系统,飞行管制由空军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公安部作为一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并统一领导全国的警用直升机运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三、关于警用直升机管理、规划和运行工作中涉及的机构和管理办法,由你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