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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79-04-2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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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04-29
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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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转发民航招收 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79〕118号 北京、上海市,广东、甘肃、四川、辽宁省革命委员会: 国务院同意民航总局提出的《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现发给你们。民航空勤乘务员在国际、国内航线上从事服务工作,政治、身体条件应有严格的要求,望认真执行。                          国务院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航招收空勤乘务员的条件和办法 一、招收条件:出身于劳动人民家庭,本人历史清白,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五官端正,身体健康(按空降兵体检标准),身高一米六〇至一米六八,体重与身高比例相称;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一门外语有一定基础;年龄为十七至二十周岁的女青年。 二、招收办法:目测、口试、笔试、体检、政审。统一考核,择优录取。                           民航总局                       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