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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94-04-0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4-04-05
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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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发布牡丹峰等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 国函〔199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3处)   黑龙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