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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国务院文件1987-05-06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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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5-0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请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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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规定核准的企业,需要经常派中方人员多次赴港澳地区的,可确定一至二名担任经营、技术、销售和采购工作的中方人员,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为一年期)简化再次出境审批手续,即第一次赴港澳手续由省、市核准机关报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审批,在规定期限内需要再次赴港澳的手续,按照
第2条
再次出国的规定办理。
四、为了有步骤地做好这项工作,上述简化审批办法拟先在深圳、厦门、汕头、珠海四个经济特区和海南行政区、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三个沿海经济开放区以及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试行。
五、合营企业因业务需要派人出国(或赴港澳)和按合同规定需派往国外(或港澳)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均由合营企业以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国内出国团组用汇控制指标。
六、出国审批机关和合营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中发〔1985〕10号)精神,认真负责地进行核批,并对合营企业中方出国人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考核管理。
七、上列试行本办法的省、市等地区的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尽快下达执行。对违反本办法的,要及时纠正。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试行。
国务院特区办公室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