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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0-08-2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90-08-2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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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天津市中小学 学杂费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办函〔1990〕5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政报〔1990〕20号)收悉。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调整中小学学杂费的收费标准,于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高中学杂费应按学费、杂费两项分别规定收费标准。   三、切实加强管理,对目前各学校自立的乱收费项目应坚决予以制止。 四、做好调整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其得到各界人士的支持和理解。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