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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96-01-28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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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1-2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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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定虎门炮台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复函
国办函〔1996〕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家文物局:
你们《关于上报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的请示》(粤府〔1996〕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们上报的《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和该教育基地一次规划,分两期建设的意见。
二、请你们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广东虎门大桥建设涉及文物保护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70号)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虎门炮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规划方案并落实所需资金,保证该教育基地第一期建设和虎门大桥建设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前竣工。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