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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国务院文件1994-06-27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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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27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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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 张学忠、于俊东武警警衔的命令 国函〔1994〕61号 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 一、授予吉林省公安厅警卫处处长张学忠武警大校警衔。 二、授予辽宁省公安厅警卫处副处长于俊东武警上校警衔。                         国务院总理  李 鹏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