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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国务院文件2003-12-26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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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12-26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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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批复 国函〔2003〕136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临沧地区设立地级临沧市的请示》(云政发〔2003〕10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临沧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临翔区凤翔镇南屏西路。   二、临沧市设立临翔区,以原临沧县的行政区域为临翔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凤翔镇南塘街。   三、临沧市辖原临沧地区的凤庆县、云县、永德县、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沧源佤族自治县和新设立的临翔区。   临沧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