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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85-10-17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5-10-1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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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办函〔1985〕8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民政厅: 你省民政厅“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称谓问题的请示”((85)云民民字第41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民族乡问题的通知”(国发〔1983〕201号)第三条规定:“民族乡的名称,一般按照以地方名称加民族名称确定。”因此,来文中所写的第一种称谓是正确的,同意你省民政厅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1983〕20号),关于民族乡人民政府名称的规定,指的是“乡”前冠以具体民族的名称,作别种理解是不对的。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