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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国务院文件1989-04-26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1989-04-2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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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设立 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复函 国办函〔1989〕3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请示》(吉政文〔1989〕23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长春市人民政府设立驻北京办事处,编制不超过七人,在长春市人民政府编制内解决。其它有关具体事宜,请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八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