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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85-11-09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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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11-09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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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和商检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5〕16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五年八月九日《关于设立东莞海关、商检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东莞海关机构。由海关总署责成黄埔海关在东莞设立办事处(处级),人员编制为七十人。设立东莞进出口商品检验处,人员编制为二十人。 二、海关办事处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处所需的办公、生活设施用房,由你省提供,开办费由你省承担。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分别由海关总署和国家商检局配备。 具体事宜,请你们与有关部门商办。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