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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嘉兴、绍兴、湖州海关机构的批复国务院文件1988-12-31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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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12-31
国务院关于设立嘉兴、绍兴、湖州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务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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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国务院关于设立嘉兴、 绍兴、湖州海关机构的批复 国函〔1988〕15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要求增设海关机构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嘉兴、绍兴海关(处级),湖州设海关办事处(处级)。椒江市已有海关机构,暂不变动。   二、人员编制,嘉兴、绍兴海关各五十人,湖州海关办事处为三十人。所需人员在海关系统和当地党政机关内调配,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所需的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分别由嘉兴、绍兴、湖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交通工具和检查仪器设备由海关总署配备。   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定。 国 务 院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