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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2015-03-04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2-03-0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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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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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共 35 条
当前版本
2014-11-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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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2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3条
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4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5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
第6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7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8条
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
第9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10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
第11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12条
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
第13条
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14条
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
第15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16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17条
规定的“生产”: (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18条
规定的“销售”。
第19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第20条
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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