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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司法解释性文件2021-12-24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12-24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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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法〔2021〕3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建立法官惩戒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司法责任制、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关键环节,是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推进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规范法官惩戒委员会组成、违法审判线索受理、调查核实、提请审议、作出惩戒决定及当事法官申诉复核等相关工作的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法官惩戒工作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审议通过,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同意,现将《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文件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制定出台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强对下指导,统筹做好安排部署,完善细化相关工作制度,按照印发的程序规定,积极开展法官惩戒各项工作,推动法官惩戒工作落地落实。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8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法官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法官惩戒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体现司法职业特点;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有机统一;坚持责任与过错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3条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
第4条
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需要予以惩戒的,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5条
认定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6条
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法官惩戒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调查的情况,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
第7条
人民法院在法官惩戒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问题线索;   (二)审查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涉及的案件;   (三)对当事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   (四)提请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议当事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   (五)派员出席法官惩戒委员会组织的听证,就当事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和过错进行举证;   (六)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作出是否予以惩戒的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七)受理当事法官不服惩戒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八)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承担的惩戒职责。
第8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员中选任。其中,法官委员不少于半数。
第9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法官惩戒委员会章程等相关工作规定;   (二)根据调查、听证、审议的情况,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受理当事法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并作出决定;   (四)审议决定法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10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分别承担。 第三章 管辖和回避
第12条
各级人民法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院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和惩戒。
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法官是否具有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14条
法官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法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本人是当事法官或当事法官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惩戒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调查事项的证人,以及当事法官办理案件的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四)有可能影响惩戒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定;副主任和委员的回避,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15条
人民法院参与惩戒事项调查、审查人员的回避,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调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调查人员不停止对惩戒事项的调查。 第四章 受理和调查
第16条
各级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的举报、投诉,以及有关单位、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由办案部门或承担审判管理工作的部门对案件是否存在裁判错误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移送机关纪委或者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审查。
第17条
人民法院机关纪委或承担督察工作的部门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法官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
第18条
人民法院在对反映法官违反审判职责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过程中,对涉及的案件裁判是否存在错误有争议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由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进行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经承担审判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审判委员会审查,认定当事法官办理的案件裁判错误,可能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启动惩戒程序。
第19条
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报请院长批准,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
第20条
人民法院对法官涉嫌违反审判职责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知情、申请回避、陈述、举证和辩解的权利。调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当事法官的陈述、辩解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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