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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司法解释性文件2012-12-25 · 共 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2-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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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法发〔2012〕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分工,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行政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经立案庭审查,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复查和再审;裁定不予受理案件的申诉复查和再审工作由立案庭负责。当事人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符合立卷复查条件的,立案后由审判监督庭负责复查和再审。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尚未办结的案件仍由原审判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8月31日